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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也是必修课
可预防重大恶性案件发生刑法专家建言"保镖"业——

   "私人保镖"的出现,一方面促进了社会治安的管理,起到了预防重大恶性伤害、绑架事件的发生.但同时,由于"保镖"、特卫的身份特殊,又具有一定的擒拿格斗技能,工作性质决定了他们在可能发生的社会治安案件中的角色比较特殊.

  记者就他们工作中为保护自己的雇主所进行的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问题,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董淑君.

  董淑君副所长解释,在 1979年和 1997年的两部<刑法>中都提到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问题.近代刑法理论认为,正当防卫是将本来应由法律保护的利益在法律所不能及的紧急情况下,赋予公民奋起自卫的一项正当权利,它本身是对国家刑罚权的一种补充.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的行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这是有条件的.我国刑法理论对正当防卫行为的构成条件作了必要的限制,即在主观方面特别强调正当防卫行为人的防卫意识,并通过刑法中"错误理论"中的认识错误来区别"正当防卫"与"假想防卫"的构成要件,通过其防卫意识判断行为的合法性,区别"挑拨防卫"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在客观方面特别强调行为人行使正当防卫行为时的时间与方法,以及对抗程度的适度性、恰当性.以"正在进行"(即紧迫性)限制其正当防卫的时机,区别"正当防卫"与"防卫不适"(事前防卫与事后防卫)的构成要件.

  而"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对于防卫过当行为的量刑,我国刑法第 20条第 2款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防卫过当"必须是在行为人实施"正当防卫"的目的和前提下,防卫行为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害或人身伤亡."防卫过当"是量刑的情节而不是定罪的罪名.

  国家鼓励公民为了保护自己和社会的利益实施正当防卫,因此,<刑法>中规定了无限度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特殊规定,即在特定情况下公民可以进行无限度防卫.如何确定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暴力犯罪的本质特征,确定其范围,是适用该条法律的前提.该条在揭示特定的暴力犯罪的范围时,并非以定义的方式加以规定,而是采用了列举归纳的方式.为此必须准确理解其中的行凶概念.

  行凶是立法者使用人们惯用的一个通俗语词,确定了一种新的犯罪类型概念,具有如下意义与作用:

  首先,它是一种犯罪类型,而且是属于可对其实行无限度防卫的犯罪类型.

  其次,它也是对一种犯罪类型本质特征的描述,行凶是杀人、伤人行为,但不简单地等于杀人罪和伤害罪,或两个罪之和,它是对具有杀人或伤害性质之类行为所作的提示,即只要含有杀人、伤人性质的犯罪,诸如爆炸等直接危及他人生命健康的犯罪均属于行凶范畴.

  再次,它用模糊语言界定了该类严重暴力犯罪的界限,它未以轻伤害、重伤害来界定,而是对非刑法术语赋予其特定含义的方式解决正当防卫的范围问题.

  最后,董淑君表示,对于"私人保镖"这种职业在中国的再次出现表示认同,但与此同时,她强调必须对"保镖"进行严格的筛选和职业培训,不仅仅是身体方面的,更重要的是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培训,避免这些"私人保镖"在工作中由于缺乏法律知识给他人和自己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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